【会员动态】华体照明专利维权再获捷报

       2015年,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干线公路常德大道与洞庭大道交汇处至二广高速芦荻山互通连接线工程项目中实施了一批侵犯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四叉五火),ZL201030177169.7]的路灯产品。华体照明公司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该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查实相关的侵权单位及项目情况后于当年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扬州荣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其生产并销售的路灯系经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因此不构成对华体照明专利权的侵犯。庭审中,被告向法庭举出了江苏明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外观专利【组合花灯(单层),ZL20133050129.4】”及其获得该公司授权的“制造授权书”。但法庭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华体照明公司第ZL201003177169.7“灯(玉兰四叉五火)”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华体照明公司赔偿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8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向华体照明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本案中,华体照明公司的专利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在先专利”再一次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该案的判决也让公众知道,受法律保护的在先、合法的专利权是不可侵犯的。


法院判决书(局部)

   

       近年来,华体照明在维权之路上捷报频传。


1、

       2013年,珠海市金晟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珠海金晟”)在新疆昌吉市沿河北路安装的一小段道路灯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体照明”)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灯(13米中华景观),ZL201130111455.8]外观极度近似,足以造成混淆。华体照明经过调查取证,锁定被告后于2014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一审判决珠海金晟向华体照明支付赔偿费用20万元;被告认为赔偿过高,不服一审判决,同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

       2014年,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体照明”)发现有人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城南路二段、城南路三段道路两侧安装了一批涉嫌仿冒其外观设计专利[灯(13米中华景观),ZL201130111455.8]的路灯产品。华体照明多次向项目相关单位函告该项目可能已涉嫌侵权,请求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无果后于同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经过一年多的艰苦诉讼,2015年12月10日华体照明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中山市金裕灯饰有限公司赔偿华体照明公司20万元经济损失并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仿冒路灯产品。



3、

       2014年6月, 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扬州增昕”)在四川宜宾市蜀南大道(北蜀线)项目上销售了118套仿冒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的路灯。华体照明针对扬州增昕公司的侵权行为多次正式告知,其均不予理睬。无奈,华体照明将扬州增昕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扬州增昕不承认其行为侵犯华体照明的专利权,在华体照明拿出各种有力的证据后,扬州增昕依然狡辩,称其销售的路灯是受其他企业委托而生产,应该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可法律的准绳是清晰的,扬州增昕必须为它的销售侵权行为埋单,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一、被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ZL200930109818.7号灯‘(玉兰)’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扬州增昕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


4、

       2014年,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照明”)外观设计专利[灯(玉兰),ZL200930109818.7]的路灯产品。华体照明公司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对该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在查实相关的侵权单位及项目情况后于当年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的调解协议: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向华体照明表示歉意并承诺不会按照本案诉争专利(ZL200930109818.7)进行生产、销售;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前向华体照明支付700000元。


5、

       2015年4月,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华体照明)发现在贵州赤水文化城至高速公路入口的路段实施了一批仿冒的八叉九火玉兰灯,经过对相关情况的调查,获悉相关被告的信息后,华体照明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我公司10.1万元。华体照明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判决的赔偿金过低,已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二审中。